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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撰稿人:信锐学院 时间:2023-12-14 13:31:3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教育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全面规范、提升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 11号文印发)《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管理、学历注册及证书制发等方面的管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服从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条  学校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开展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本规定中所称网上标注均指在学信网完成的在线标注。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籍学历管理部门统筹管理、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各二级教学部门(系、院,下同)具体承办和落实、职责明晰的学籍学历工作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学籍学历注册统筹工作;各二级教学部门设立专(兼)职学籍学历管理岗位,负责落实各项学籍学历注册具体工作。

第三章 新生学籍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根据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据实标注学生学籍状态,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等相关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教务与科研处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其身份证明与《高考准考证》《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进行各项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由教务与科研处协调,各二级教学部门负责,全面开展新生学籍信息自查工作,督促并指导所有新生登录学信网核查个人学籍信息。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二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申请材料交学校教务与科研处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报到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在规定报到日期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时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年注册与学籍异动管理

第一节  学年注册

第十四条  每学年(学期)报到前,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含杂费,下同),缴费后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注册。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各专业的学制为基本修业年限,基本修业年限加两年为最长修业年限。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所有课程的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不记学分。学生所有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具体要求参见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的相关文件。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者,按照《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选课(限选课分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限选课,具体分类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同)和任选课三大类。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公共限选课、任选课学分不可跨类代替。课程考核在期末或课程结束后进行,具体由教务与科研处和二级教学部门安排。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该类课程的每一门课程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限选课是根据不同专业方向确定的课程模块,一旦选定模块,则必须完成该模块所有课程的修读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任选课包括专业公共任选课、专业拓展任选课、美育任选课和创新创业任选课四种。学生可根据本人的专业方向及兴趣选择课程,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等7个方面,综合素质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团中央《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并将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按照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重修该课程,任选课可重修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缓考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核备档后,方能缓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与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我院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如有特殊情况多修或少修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与科研处最终公布的课程表为准。

第三节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实行补考与重修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补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期末总评成绩不合格,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任选课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学生可以选择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规定

(一)学生重修应当在选课之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经各二级教学部门审核并经教务与科研处审批后,缴费、重修;

(二)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重修考核不合格,可继续申请缴费、重修;

(三)学生重修不得免听。学生重修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重修一般不得免听。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教务与科研处代表学校统筹学生转专业各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将调整结果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落实转专业各项工作。转专业具体程序参照《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山东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高职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五)以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例如: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士官生等形式录取的学生;

(六)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者;  

(七)应当予退学者;

(八)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三十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须个人向拟转入、转出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两校和山东省教育厅同意方可转学。

跨省转学的,按照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与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符合国家创新创业政策申请休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研究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需延长休学时间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一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的,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且不办理延长休学期限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学校按相关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退学:

(一)已修未获得学分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累计6门及以上者(每学期开学补考后统计);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活动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课时总数超过90节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应当休学,未办理休学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当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技能大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采用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设置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形式。

第四十一条  各类先进、优秀的评选、推荐、表彰、奖励等工作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五)违反本规定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财物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者;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后,学校将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受到处理、处分后,享有向学校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的学生申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为6到12个月的期限,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出现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从重处分。处分到期后,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良好的,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在校学习满一年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生源地,户口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及时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历注册与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应当进行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五十一条  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当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信网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五十二条  学校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学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将根据《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由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修够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给予一次选择机会,可以继续留校修读,也可以结业。

选择继续留校修读者,在最长修业年限期满前,根据成绩准予毕结业;选择结业者,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生给予一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补考机会,可在学院规定时间参加换证补考,成绩全部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实际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工作由教务与科研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证书换发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修完本专业课程规定内容,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应当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辅修专业证书注册时间应当与学历证书注册时间一致。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生学历证书损毁或遗失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第六十条  学校在学信网注册的学生学历专业(含辅修专业)名称和学历证书及辅修专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应当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或学校在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名称相一致。

第六章 信息修改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学校审核同意后,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需省教育厅进一步审核确认的,学校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明确核查结论。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涉嫌弄虚作假的,学校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完成学历注册并提供学信网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需通过学信网学历勘误功能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由学校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予以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步终止执行。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