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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据事实,严格考风、考纪。
第四条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以下处分:
(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2.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3.未经选课或者未经允许而擅自参加课程考试的;
4.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手机放在指定位置的;
2.将手机等电子设备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但发出响声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笔、尺、橡皮等考试用具的;
6.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开通的手机带在身上参加考试但未实施作弊的;
2.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学期补考资格,并给予以下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预先将考试有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座椅、身体、衣物或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3.桌面、座椅等处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5.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的;
6.传递或接收带有答案信息的纸张、纸条、文具等物品,或在开卷考试中传递书籍、笔记等资料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使用通讯设备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团伙实施作弊的;
2.考前偷窃到试卷或试题答案,事后查实的;
3.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诬陷、纠缠、威胁、恐吓、谩骂考试工作人员的;
4.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实施作弊的。
(四)学校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二)对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并报告教务与科研处。
(三)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载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重要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四)违纪、作弊学生所在系(部、院)指派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作弊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员应要求违纪、作弊学生作出检查,向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其签字确认,保存相应调查材料,并出具调查、认定结果。
第九条 违纪、作弊学生所在系(部、院)和教务与科研处依据调查、认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填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审批表》,于考试结束当日或次日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审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通报批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院)决定,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并由学生工作处发文通报;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或作弊学生所在系(部、院)和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系(部、院)和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应在五日内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应按照《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