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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情节、危害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一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学校同时依据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物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恶意泄露他人信息,或无意泄露信息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通过网络、媒体、通讯等渠道编造、传播不良、不实信息,或恶意投诉、攻击、中伤他人或组织,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刷或出版非法物的;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组织活动、成立社团、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的。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诱导他人不良贷款,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不满1000元,视其作案手段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 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或多次作案,累计价值虽不满 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撬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撬窃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处;
(七)盗窃消防等安全设施,导致安全隐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导致事故的,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或以“借用”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超过100元(含100元)或多次做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采用武力、暴力手段或以多欺少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盗用、骗用或强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参与“校园贷”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在同学中宣传、发动、组织开展各种“校园贷”导致他人蒙受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出售本人银行卡、微信号等信息参与网络诈骗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收集、倒卖他人银行卡、微信号等信息参与网络诈骗的给予开除学籍,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欺骗、诱逼、威胁等手段从事或组织营销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心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参与以上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的上述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后果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予以经济赔偿外,可酌情给予以下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积极给予赔偿者,可不给予纪律处分;
2.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事后拒不承认、不予赔偿的,除责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拒不赔偿的,给予记过处分;
3.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超过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满1000元的,视事后赔偿态度等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拒不赔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过失损坏消防等安全设施的或过失损坏公私财务价值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视事后赔偿态度等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拒不承认的,除责令赔偿之外,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0元(含500元)—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2000元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坏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故意损坏教学、生活设施或消防等安全设施,导致教学、生活秩序无法正常运行或安全设施的功能受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损坏消防等安全设施导致安全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纪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医疗等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以言词、动作侮辱或以其它方式刺激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未导致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持械打人或组织、参与、勾结其他人员(2人及以上)聚众打架斗殴,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共同赔偿医疗等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的,负担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费用,赔偿伤者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擅自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导致群殴的,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擅自引入校外人员,私自“调解”打架事件,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人员伤害的,在给予以上处分的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打架事件终止后,再次挑起事端、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打架事件中,依据本条例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擅自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打架事件中,依据本条例应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举报人、举证人实施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恃强凌弱、欺压他人,违背他人意愿,逼迫他人为个人或团伙从事某项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勾结他人(2人及以上)从事以上行为的,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引入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私拉乱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拉乱扯造成火灾或触电等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在学校内吸烟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内焚烧物品、燃放鞭炮、喝酒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失火、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在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喧哗、打闹或从事聚集性(2人及以上)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私自进入异性公寓,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有晚归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宿舍管理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楼内张贴、散发非法宣传材料,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的,按第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未经学校允许,在公寓内储存、销售食品、酒水、饮料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通过网络、媒体、通讯等渠道编造、传播不良、不实信息,或恶意投诉、攻击、中伤、诬陷他人或组织,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后果及影响范围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散发、张贴反动标语、传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编造、传播不良、不实信息,中伤他人或组织的,视传播、影响范围或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攻击有关政策、制度或编造不实、不良信息,恶意投诉、攻击或诬陷他人或组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教唆他人编造、传播不良、不实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后果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借阅证、走读证等证件或请假材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伪造校园一卡通等各类有价证件、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谎报家长联系方式、找他人冒充家长欺骗学校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外酗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酗酒、酗酒后不服从学校管理或因酗酒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害的,按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在学校内饲养、寄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内,有不文明或违纪行为且不服从教育和管理,顶撞教师、管理人员,或辱骂、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人员众多(10人及以上)或赌资款额较大(1000元及以上)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九)阅读、浏览、收看涉暴恐、淫秽、邪教书刊、光盘、视频、网站等,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或组织、容留他人从事以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调戏、侮辱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破坏他人合法婚姻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参与或组织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含10学时)-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含20学时)-3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5(含35学时)-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含50学时)-9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100学时(含10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迟到、早退(含早操)3次或旷操1次按旷课1学时计;
(七)每天按10学时计算(含课外活动或学校、所在系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20学时,学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含21学时)-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50(含50学时)-9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100(含100学时)-11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12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迟到、早退(含早操)3次或旷操1次按旷课1学时计;
(七)每天按10学时计算(含课外活动或学校、所在系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冒用他人有效证件或将自己的有效证件借给他人外出的,出借和冒用双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有效证件、使用伪造证件外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进出学校拒不出示相关证明擅自出入、闯岗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围墙护栏、翻墙外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虽办理外出审批手续,但不按照审批时间、行动轨迹执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破坏公寓、教室等校园公共场所卫生,导致脏、乱、差或不服从管理串宿(楼宇)、违规聚集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脏、乱、差状况整改不到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疫情期间校园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影响和后果,依据属地防控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学校、所在系(院)及班级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出现其他违纪或有悖公序良俗行为,依据《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3.有违纪行为,但能及时中止违纪行为,未造成其他后果者;
4.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违纪行为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曾受过一次纪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曾受过两次纪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及以上规定者;
5.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细则》;
6.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或骨干成员;
7.违纪行为导致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8.其它应予从重、加重处分者。
第十六条 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外)的时限一般为6个月—12个月;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处理)决定告知书等,由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送达受处分(处理)学生本人,学生本人要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受处分(处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结果、调查处分(处理)的过程存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告知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受处分(处理)学生在申诉过程中,不中止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开除学籍除外)后,在处分期内有改正的态度和行动,且无其他违纪行为的,学校按有关规定按期解除其处分;确有突出表现的,根据所在班级、系(院)的建议,学校可以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处理)的,学校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违纪处分(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
(一)学生对本人违纪情况的说明(检讨书、检查书等);
(二)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说明及佐证材料等;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建议(学生基本信息、违纪事实陈述、处理处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